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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已认定软件企业首次“软件企业评估”的通知
                   [  日期:2019/4/22    点击:688  ] 【返回】

关于开展已认定软件企业首次“软件企业评估”的通知
各软件企业:
   根据《关于开展软件企业和软件产品评估工作的通知》(沪软协[2015]12号)和《软件企业评估规范》(T/310104003-F001-2015),现将原认定软件企业首次“软件企业评估”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范围
通过2014年审的软件企业和2014年新认定的软件企业可简化材料进行首次评估。
二、申报时间
企业网上申报:即日起至3月31日,软件企业登录“软件企业评估服务平台”在“已认定企业首次评估”栏目中进行网上申报(企业可登陆www.softline.org.cn点击首页右边“双软评估网上申报系统登录”填写申请表并上传附件);
   企业递交书面材料:即日起至3月31日,网上预审通过后,打印首次评估材料纸质版(一式一份)胶装后并报送受理点
三、首次评估条件
1、依法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成立的法人企业;
   2、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
   3、企业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当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4、企业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一般不低于5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一般不低于4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0%);
   5、至少一项有效期内的《软件产品评估证书》或原《软件产品登记证书》;
   6、企业具有保证设计产品质量的手段和能力,并建立符合软件工程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并提供有效运行的过程文档记录;
   7、企业具有与软件开发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如EDA工具、合法的开发工具等),以及与所提供服务相关的技术支撑环境。
   四、首次评估材料
(一)软件企业评估申请书;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系统集成类软件企业需提供《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三)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复印件;
(四)《2014年职工人数、学历结构、研究开发人员数情况表》,上海市(城镇)社会保险费缴纳通知书复印件;
(五)经具有国家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2014年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2014年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列表暨收入情况归集表》、《2014年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2014年企业主要应交税金明细表》;
(六)企业生产经营场所购买或租赁合同;
(七)ISO9000系列或CMM/CMMI等质量管理体系证书复印件。如无相关质量管理体系证书,则需提供符合软件工程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的说明以及有效运行的过程文档记录等保证产品质量的相关证明材料。
五、收费
协会会员单位免费,非会员单位700元。
六、书面材料受理点
1、浦东新区雪野路1000号一楼受理大厅11-12号窗口

上海市软件行业协会
2016-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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