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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9年度上海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  日期:2019/4/18    点击:626  ] 【返回】

关于开展2019年度上海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沪发改信〔2019〕2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推进本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服务经济社会创新发展,营造良好信用环境,根据《上海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经信用﹝2016﹞387号),现就开展2019年度上海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专项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范围
(一)信用服务重大战略任务和重点工作部署。支撑自贸试验区改革,推进信用制度创新,支持通关服务信用分类、建立跨境电子商务信用评价体系等,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落实长三角一体化国家战略,助力优化区域营商环境,支持环保、市场监管、文化旅游、商务、交通、社保等重点领域跨区域信用信息共享,建立跨区域信用奖惩模式,丰富拓展联合奖惩应用场景和服务内容。
(二)信用支撑放管服改革。支持医疗卫生、食品药品、工程建设等领域建立“事前告知承诺、事中评估分类、事后联合奖惩”全过程信用管理模式,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机制。聚焦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招商引资等领域,建立评价指标体系,推进政务诚信建设,提升政府公信力。推动联合奖惩嵌入行政审批、日常监管、资金支持等办事流程,实现信用信息与“一网通办”深度融合。
(三)信用支撑实体经济发展。面向中小微企业,聚焦缓解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发挥产学研用各方优势,支持通过公共、市场信用信息融合共享,创新信用融资服务模式,鼓励运用信用担保、引导基金等多种方式,促进产融结合,打造多种“信易贷”产品,为中小微企业融资发展提供便利。
(四)推进信用服务行业发展。支持信用服务机构针对重点领域,综合司法判决、行政处罚、监管评级等公共信用信息,与履约能力、践行社会责任等市场信用信息,开展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并拓展评价结果在城市管理、社会治理等场景中的深度应用。推动信用服务机构参与涉金融、电子商务、拖欠工资、科研教育、慈善捐助等领域失信专项治理,开展失信主体信用修复培训。鼓励信用服务机构参与重点行业信用监管。
(五)创新信用服务载体建设。围绕市民日常生活、企业生产经营、社会治理等方面拓展各类信用APP的特色应用,包括但不限于重点人群信用检索类APP,企业信用服务类APP,教育、旅游、餐饮、环保等民生领域信用APP,通过信用信息的整合应用和功能设计,实现各类信用惠民措施落地。
(六)优化信用建设环境。建立对各区及重点领域信用监测指标体系,综合分析信用联合奖惩、信用制度和基础建设、诚信文化、信用服务、信用环境等方面因素,开展信用监测评估。组织策划“诚信建设万里行”、信用案例评选及相关主题宣传活动。
二、申报条件
(一)申报单位须是在本市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内部治理结构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信用状况良好,持有法人一证通(需具有电子签章功能,关联法人一证通及加盖电子签章事项说明详见附件1);
(二)申报单位须具有相应的项目建设和实施能力,保证项目实施所需的资金,并投入必要的专业人员;
(三)项目执行期一般在两年内(最迟不超过2021年6月30日);
同一项目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取市财政性资金支持的,不再予以支持;同一申报单位承担本专项资金支持项目(优化信用建设环境类项目除外)尚未完成验收的,原则上不再予以支持。
三、项目申报材料
(一)《2019年上海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表》;
(二)2018年度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
(三)注册登记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复印件;
(四)项目可行性报告;
(五)项目总投资资金落实证明材料(如银行存款对账单、银行贷款承诺书或贷款合同、合同协议、其他资金来源说明等);
(六)项目申报材料及其附属文件真实性承诺书(附件2);
(七)企业法人代表信用查询授权书(附件3);
(八)项目负责人信用查询授权书(附件4)
(九)其他有助于说明项目情况和实施能力的相关材料。
四、资金支持方式与额度
根据《管理办法》第九条、十条的规定,专项资金采取无偿资助和政府购买的方式安排使用,无偿资助类项目资助额度一般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且每个项目的资助额度不超过100万元。其中,优化信用建设环境类项目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
五、申报程序和要求
(一)本次项目采取网上申报的方式。
1.申报单位需登陆市发展改革委专项资金项目管理与服务平台(http://zxzj.shdrc.gov.cn),通过法人一证通进行在线登陆填报。
2.申报单位应按要求上传相关附件,上传的附件须为PDF格式,单个文件不超过5M,可上传多个文件,均须加盖电子公章。
(二)网上申报受理时间为2019年1月21日10:00-3月8日24:00,过时不予受理。
(三)我委将依据市信用平台提供的申报单位及其法人代表、项目负责人的信用信息,对国家规定的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严重违法超限超载运输失信当事人、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慈善捐助黑名单等严重失信主体取消申报资格。对违反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失信行为将按有关规定纳入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四)项目申报材料不予退回。
六、申明
我委从未委托任何机构或个人代理上海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申报事宜,请项目单位自主申报项目。我委将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程序受理申请,不收取任何费用。如有任何机构或个人假借我委或我委工作人员名义向企业收取费用的,请知情者向我委举报。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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